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如下:
女职工在怀孕初期,即第1-6个月,享有1天的产检假期,主要用于确认妊娠、申请生育指标和进行必要的生产培训。进入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增加1天产检假;第8个月起,每月增加至2天。对于怀孕9个月以上的孕妇,每月有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含在预产假中。
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不得因此影响其工资待遇。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孕期禁忌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允许安排夜班劳动,且应确保足够的休息时间。
对于产假,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女职工则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孕期禁令的劳动,同样不允许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总的来说,产检假是保障孕妇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其时长和限制根据孕期阶段有所调整,确保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合理休息和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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