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追尾对方全责无人员伤亡可从要求对方赔什么

如题所述

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损失、交通费用以及可能的精神损失赔偿。
当车辆被追尾,且对方承担全部责任,无人员伤亡时,受损车主有权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这些赔偿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车辆维修费用是受损车主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赔偿的部分。这包括车辆损坏部位的修理费用、更换零部件的费用以及因修理导致的其他相关费用,如拖车费用、工时费等。受损车主应保留好维修发票和相关单据,作为索赔的依据。
其次,车辆贬值损失也是受损车主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由于车辆经过修理后,其价值往往会低于事故前的价值,因此受损车主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这部分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车辆贬值损失的确定可能需要借助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此外,如果受损车主因车辆维修期间无法使用车辆而产生了交通费用,如租车费用、打车费用等,也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这部分费用应合理且必要,受损车主应提供相应的费用凭证。
在精神损失赔偿方面,虽然车辆被追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受损车主可能因事故产生的惊吓、焦虑等精神损害要求对方赔偿。然而,精神损失赔偿的认定较为严格,需要受损车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害的存在和程度。
综上所述:
车被追尾对方全责无人员伤亡时,受损车主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损失、交通费用以及可能的精神损失赔偿。在索赔过程中,受损车主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和单据,以便向对方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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