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的能耗指标

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标准《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燃料发热量应以燃料应用基(实际使用的燃料)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具体规定如下:(1)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kJ的固体燃料,称为1kg标准煤(kg)。在统计计算中,可使用吨、万吨标准煤(t,万t)。(2)低位发热量等于41.82kJ(10000kcal)的液体燃料或气体燃料,称为1kg标准油(kg)或1m³标准气。在统计计算中,可使用吨、万吨标准油(t,万t)或千标准立方米、百万标准立方米标准气。(3)计算综合能耗时,能源消耗量可用千克标准煤或吨标准煤表示。也可简写成千克标煤或吨标煤。1kg标准煤等于0.7000kg标准油,或等于0.7000m³标准气;1kg标准油,或1m³标准气等于1.4286kg标准煤。企业消耗的一次能源量,均按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换算为标准煤量。企业消耗的二次能源,均应折算到一次能源。其中,燃料能源应以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为折算基础。企业中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均应折算到次能源。
吨钢综合能耗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每吨钢消耗的各种能源自耗总量。能源消耗总量必须是各种能源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分别折算为同一标准单位后的总和。企业自耗能源包括统计报告期内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及其辅助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标煤),即企业自耗全部能源量,单位是kg/t。
吨钢可比能耗是指钢铁企业以钢为代表产品前后工序能力配套生产所需要的能源消耗。它包括企业每生产1t钢从炼焦、烧结、炼铁、炼钢直到成品钢材配套生产所必需的耗能量、企业燃料加工与运输、机车运输及能源亏损所分摊到每吨钢的耗能量之和。不包括钢铁企业的矿山、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回收产品精制及其他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吨钢可比能耗界定了统计范围,特别强调了“配套”生产吨钢这一口径,从而消除了企业生产构成差异对能耗的影响。如企业购入或外销生铁时,计算吨钢可比能耗可将这部分生铁的生产能耗补入或扣除。
目前,我国钢铁联合企业之间的工艺技术、装备水平、产品结构、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各企业所计算出的吨钢可比能耗数值存在很大的差异。如2004年,先进值与落后值相比差值在449kg/t,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此,企业之间相比较,应是在相近工艺技术、装备水平、产品结构等情况下进行比较。
国外吨钢能耗的统计范围较简单,仅包括主要生产流程——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而我国吨钢可比能耗包括焦化,不含铁合金;国外则反之。吨钢可比能耗是人为设定的计算能耗,即“配套”生产1t钢材时,在各生产工序上消耗的能源总和;国外吨钢能耗为实际生产的统计能耗。
国内外企业能耗指标的区别见表1。表1列出了国内外企业能耗指标的区别,包括吨钢综合能耗、吨钢可比能耗和国外吨钢能耗的统计范围、数据性质和用途。为进行国际间的分析比较,应对能耗指标进行修正,即按国外的统计口径对我国的吨钢综合能耗统计范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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