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宜州市位于面对河的自有宅基地三层半住房,刚收到市政府委托的房产公司的拆迁通知,说征地建河堤.限08年四月一号前搬迁,而现在当地的商品房价格为1800/平方米,估价单位竟给出了600/平方米的补偿金额.而这个评估单位也是房地产公司自己委托的.
想请问,这样的赔偿标准有否依据???是否合理??我们可以通过怎么样的渠道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还有就是57年以前的自有房,有土地证吗??办理的费用是多少??没有土地证的话在拆迁中会有影响吗??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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