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商业合同(贷款合同)上出现纠纷,还不致让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身陷囹圄”;
除非涉及到“诈骗”的情况,此时才涉及到“刑事犯罪”了。
在法律诉讼上面,两种案件体现为“民事”与“刑事”的区别。
在法院对贷款纠纷(通常体现为民事纠纷)给出裁决以后,当事人若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归还欠款,此时就会被录入“限制消费名录”(即成为我们常说的“老赖”)。
但法制机构也仅限于“授予”其“老赖”之名,还不致于将其“拘押”;法制机构更不可能对“担保人”实施类似“拘押”一类惩罚。
但当事人贷款行为如果涉及到“欺诈”,经“刑侦部门”完整侦查以后,受到检察院公诉,此时当事人可能就要承担“刑责”了;
如果是这种情况,在法院裁决以后,当事人可能就要被“拘押”起来。
不管是不是要承担“刑责”,不管最终是否被“拘押”起来;
有一点可以明确:当事人归还欠款的义务,自始至终不会发生改变。
当然,有很多案件,在对一方当事人作出刑事处罚之后,另一方当事人因为获得极大心理平衡、就不再会去追索欠款、承担起了相应损失;
就像有许多案件,一方当事人会通过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经济补偿、使其获得心理平衡,以此来减轻刑事责任那样,也是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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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会提出“法与情”的思辨。其实,任何法律裁决案件,所要达成的最终目标,肯定是“正义一方当事人”都满意。
但这个裁决,也必须考虑到另外两点:1,严格遵循法律法条,树立法律法条的权威性;2,顾及社会公众感受、舆论效应。所以,通常来讲,我们的面向双方当事人的庭审过程,都不会公开;避免在第四者、第N者加入以后,给审判造成难度(N方情况下,在N足够大条件下,则能够推得“任何裁决都不能让众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