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

A、李某,曾有间歇性精神病病史,现已治愈
B、丁某,曾为甲公司董事,因嗜赌如命,欠下巨额债务尚未偿还
C、秦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期满已满5年
D、林某,曾担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公司破产清算,自乙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逾5年

【答案】:B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选项A)(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选项C)(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D)(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选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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