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个人档案一般存放在哪里

如题所述

离职后个人档案的存放地点如下:
1、已找到新工作且新单位能保管档案的,档案转移到新单位;
2、未找到新工作或新单位不能保管档案的,档案可存放在人才市场中心或户籍人事局;
3、灵活就业者的档案,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才管理中心;
4、企业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个人档案的管理机构:
1、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的档案管理服务,适合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档案保管服务;
3、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保管服务;
4、户籍所在地的人事人才服务中心: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提供档案保管服务;
5、新的工作单位:如果已经找到新的工作,档案可以转移到新单位的人事部门。
综上所述,离职后个人档案的存放地点根据情况有多种选择,包括转移到新单位、存放在人才市场中心或户籍人事局,以及灵活就业者的档案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才管理中心。同时,企业也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律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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