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各区(市、县)科技局,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执行。
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登记备案、申报认定、年度评价管理,登记备案常年受理,申报认定、年度评价每年定期受理。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开展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组织对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评价,根据年度评价结果或省、国家科技管理部门相关认定文件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各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主要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需提前在市科技局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条件如下:
一、运营单位。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与运营单位为贵阳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制度。
二、孵化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集中,并满足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要求:孵化器不低于2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1500平方米),众创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孵化服务。孵化器(众创空间)具备公共服务设施,专业孵化服务人员3人以上、创业导师2人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四、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需通过登记备案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市级孵化器申报条件
(一)孵化器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孵化器总面积的75%。属非自有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当具有至少5年的自主支配权,保证孵化器的持续、稳定运营。
(二)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在孵企业中至少有1个资金使用案例。
(三)孵化器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含),且至少1名专职服务人员参加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相关培训,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四)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6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不超过60个月。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60个(专业型孵化器40个)。
(六)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2家以上。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达到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5.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贵州赛区(含)以上赛事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七)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认定管理。
二、市级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一)众创空间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非自有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当具有至少3年的自主支配权,保证众创空间的持续、稳定运营。
(二)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中至少1名参加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相关培训。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或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具备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能力。
(三)协议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0家。
(四)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不低于2个(家)。
(五)众创空间场地具备举办会议、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基本条件。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六)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的众创空间,可按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管理。
第十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计划认定数量,明确申报时间、方式及评审流程等。
二、申报、初审。申报单位填写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申报表格,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需到现场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提交市科技局。
三、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评审程序。
四、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以评分情况从高到低提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议名单。
五、会议研究。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
六、公示。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在网上公示7日。
七、认定。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事项经核实不影响公示结果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授予相应牌匾。
八、拨付补助资金。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签下发拨款通知,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年度评价
第十一条 每年对认定时间满一年以上并保持评价资格的市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办法
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年度评价。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贵阳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指标》和《贵阳市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评价指标》,对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分。评价指标分值满分均为100分,按照分数分为A、B、C、D四个等级。得分80分以上(含)为A等级,70-79分为B等级,60-69分为C等级,60分以下为D等级。
二、对省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年度评价。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贵阳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指标》和《贵阳市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年度评价指标》,对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分。评价指标分值满分均为100分,得分达到80分的评为优秀。
三、孵化器(众创空间)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及建设运营情况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评价资格,当年不予纳入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申请、初审。认定时间满一年以上并保持评价资格的市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提出年度评价申请,根据评价指标内容撰写评价报告,并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需到现场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复核、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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