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如题所述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主要规定了道路通行的各类细节,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设定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限制或禁止通行区域或道路时,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并可能公开征求意见,确保公众知情权。


第三十条强调车辆应遵守车道规定,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应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而多车道道路则会设立专用车道,如小客车、公交车和摩托车专用道。


第三十一条规定驾驶者在驶入、驶出道路或借道时,应优先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确保交通顺畅。


在交叉路口,车辆转弯应提前进入相应车道,并避免在超越后突然减速或转弯,以减少潜在危险。


第三十二条规定夜间或低能见度天气下,车辆临时停车需开启危险警示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以提高可见度。


第三十三条规定,遇特定群体如老年人、儿童等过马路,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对校车和载有学生的车辆同样适用。


第三十四条强调车辆应配备齐全有效且不得拆除的安全带,驾驶人有责任监督乘客使用,确保安全。


高速公路上的管理更为严格,如第三十五条规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停车、上下乘客,车辆故障时应遵守特定的检修规定。


二轮摩托车的乘客搭载限制在第三十六条规定,驾驶人和乘客都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特殊车辆的通行限制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具体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非机动车和行人在特定道路的通行规则在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中详细列出,强调安全和规范。


最后,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着重强调了道路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客运站场的安全检查、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以及货物托运的装载要求,以确保所有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保障道路安全。




扩展资料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七章七十三条,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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