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四大保障措施)

如题所述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涉及四大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1. 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 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 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单位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30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人员或委托相关服务。
(二)管理保障措施
1. 人力资源管理:
-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过考核合格后任职。
- 一般从业人员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物力资源管理:
- 设备日常需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建立设备淘汰制度。
- 转让管理:确保受让人具备安全条件。
(三)经济保障措施
1.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 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
3. 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资金。
4. 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四)技术保障措施
1. 对“四新”进行管理。
2. 管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 管理废弃危险物品。
4. 管理重大危险源。
5. 管理员工宿舍,确保危险物品车间等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
6. 管理危险作业。
7. 管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8. 管理施工现场。
(五)法律责任
1. 资金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并提供必需资金。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整顿。
- 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 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分负责人,罚款投资人。
2.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整顿。
- 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 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分负责人,罚款投资人。
3. 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整顿单位,罚款。
4. 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整顿单位,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5.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关闭。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6. 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整顿单位,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7. 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整顿单位,罚款。
-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8. 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整顿单位。
9. 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整顿单位。
-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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