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是否有限定

如题所述

国家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有限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6.2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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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18
国家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有限定。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拓展资料: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该条款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泛指的是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现状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专项评价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也是每3年进行一次现状安全评价。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对储存条件有严格的要求,对储存量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的,但一般企业储存的量最好不要超过GB18218-2009规定的超过重大危险源的量,因为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的申报比较麻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2-02
是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很严格的要求,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储存室,温度不得超过30度,需要安装防爆灯管,储存室要远离生活区、工作区、等等
第4个回答  2020-05-11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6 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6.2 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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