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模具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最近有关部门来检查什么安全生产制度,但是我们公司没有,现在急需要一份,十分感谢。检查部门要求机械粘贴安全操作规程及维修保养记录,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要详细的 发我邮箱 [email protected]
小模具厂!!不到20人!!最好简练实用些的

为了进一步搞好加工厂管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塑造良好的品质信誉及过
硬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本厂的模具制造质量和现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规范员工行
为,特制订以下制度,本制度作为员工考核、工资升级的标准!

一、工作制度

1
、工作时间规定为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8:00
,晚上
18

30-21:00
,如
有变动以最新时间为准。

2
、所有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离岗。

3
、矿工
1
天扣
3
天工资,矿工
3
天以上者按自动离厂处理。

4

迟到或提前下班每分钟罚款
1
元,
超过
30
分钟者应及时请假,
否则按矿工处理。

如需加班每小时
10
元当场现金结算,严格执行!

5
、上班时间不得串岗、聊天、看书看报、玩手机和做工作以外的事情,否则每次
罚款
10
元。

6
、因特殊情况离岗,要向厂长或老板说明情况方可离开,离岗时间每次不能超过
10
分钟,一天不能超过四次,否则按离岗时间长短给予处罚。

7
、请假须在修机修模其间必须听从上级安排、不可私自离岗或下班。

8
、到上班时间必须准时开机,到上班时间没按时开机的,一律按迟到论处。

9
、上下班人员必须交接清,包括生产数量、技术要求、机台运行状况、机台卫生
等,否则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10
下班人员应尽快离开生产车间,不得和上班人员聊天影响他人工作。

11


上夜班开机人员要严格遵守夜间上下班作息时间,
不得在上班其间打瞌睡、

手机和做工作以外的事情

12


开机人员不得随意停机,
因机台故障要及时告知大师傅或老板,
在现场协助排
除故障。

13


员工不得带走产品样板,
不得私自更改机台参数,
恶意损坏机台和模具者,

照价赔偿损失外另罚款
200
元。

14


开机人员要做到模具自检,
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上级,
在你上班时间因马虎操作
做错的模具全部由你负责必要时罚款处理!若造成模具报废要承担相应的责
任。

15


开机人员必须保持机台周围干净、
整洁,
不得有漏油漏气现象,
如有漏油漏气
现象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上级处理。如有问题视而不见的,每次罚款
50
元。

17


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服从上级安排,不得有讨价还价或抵触情绪,要做到团结

互动,如果在工作中和上级顶撞不听从指导,导致产品出现问题者,每次罚款

100


18


各师傅对自己承制的模具要按客户的要求精心精心制作,在确保制造质量提
升的同时,仔细核对样品(有需改版的也要注意)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货。

19


编程师傅要加强贯彻质量品质意识,头道工序不做好后面就难保,所以要严格执行管理条例。所
有产品周围毛刺要干净不能倒角,紧配的模具配合一定要尽量精准。对自检发现的质量问题,没
有及时落实改善或讲情面不执行管理处罚,模具交货后再遭到客户投诉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辞工制度

本厂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热切期待每位员工以厂为家,工作开心,但是有
事需要离职的,为了工厂正常运作,按照以下执行:

1


员工有事辞职,直接向厂长反映,同意后约定次月底领取工资。

2


新进员工工作未满半个月即辞工的,扣一半工资;未做满一年的员工急辞工

的,扣罚
15
天工资。

3


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厂正常生产的,将提请相关公安部门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质量管理制度

模具制造过程各师傅要加强自主检查,对自己承制的项目负完全质量责任,对
存在的质量缺陷及隐患要及时整改优化,保证模具制造质量的稳定可靠,坚决禁止
粗制滥造,要在客户验收前保证以下品质:

1
、模具外观表面要确保清洁无油污、锈迹,所有锐边、加工毛边要倒角均匀,去
除毛刺;

2
、模具型面光洁度要良好,该模床的一定要上模床不得偷工减料。

3
、模具做好后一定要认真检查模具的配合不可以出现没配平的现象如果客户模具
拿回去生产加工发现毛刺很大的现象一次可免再次出现就罚款处理


4
、模具不得出现乱敲乱撞发脾气乱丢模具的现象,发现一次罚款
50
,情节严重扣
半天工资!

五、现场管理和安全制度

各师傅要服从统一管理,
行为规范,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爱岗敬业,
遵纪守法,
严禁消极怠工,上班时间必须呆在车间不得擅自离岗发现一次罚款处理!

1
、模具、模料用垫木堆放整齐、有序,以免大家不统一而影响整齐;

2
、下班时要整理好现场的工具、放好样品,关闭所有作业电源。

3
、机床用完要即时清理、清扫、加机油、摇臂归位,对使用后没有做好的机床责

任、不听劝告的一经查处,予以重罚;

4
、禁止任何员工带瓜子之类的零食进入车间食用,杜绝早餐袋、水果壳及其它食

品袋等垃圾在工作场地上随地乱丢,各员工要认真执行坚持每天把垃圾丢

到桶里去;

5
、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违纪生产作业(包括钻床、车床

等作业戴手套);

6
、各自的工作台要保持清洁干净,周围没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多余的物料要及
时清理,场地打扫干净;

7
、团结友爱,帮扶互助,严禁因工具、设备使用等原因而发生辱骂、斗殴等不文

明行为,违者重罚。

以上条例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不能接受或者不想接受的需要辞职的给予批
准,(按辞工制度执行)以后每月月底最后一天开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2-13
已发邮箱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为了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员工人身和企业财产的安全,避免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车间安全管理制度。
一、模具车间安全细则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等制度。
2、按规定认真穿戴号劳保用品(如高温鞋、高温手套、纱手套、布手套等)。
3、经常保持车间环境卫生,禁止在生产现场边工作边吃零食,禁止随地乱丢杂物。
4、绝对禁止酒后上岗工作,禁止在车间内打闹开玩笑。
5、禁止触摸带电体和机械转动部门,禁止跨越设备,禁止机械超负荷运行,带病运行。 6、上班不准赤身露体,女工不准穿高跟鞋和裙子上班。
7、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电源,不准擅自调动改变设备仪表,严格遵守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安全。
8、各类机台,开机前都要做好检查和准备工作,避免发生事故。
9、禁止用手触摸高温棒、高温模具和高温制品,防止烫伤事故。
10、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时刻预防事故苗头,及时报告,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消防措施,并报告车间主管、公司安全主管。
11、车间主管为本车间安全责任人,要对本车间生产安全和工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二、修模工安全细则
1、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作业。
2、上班穿戴好劳保用品。
3、注意安全用电、台灯要用低压电(36伏)。使用电动工具时要按使用规定操作,杜绝违规作业。
4、装模、开模时要平行用力,以防砸伤身体、打烂模具。
5、取、放模具时要做到轻拿轻放,以防止模具才能够模架上掉下伤人。
6、下班时认真检查工作台上用电工具电源是否已关闭,要做到关闭电源后方可离开。 三、备模工安全细则
1、上班要穿戴好劳保用品。
2、备模时要小心轻放,防止模具之间碰撞出碎铁伤人。
3、在模架上取(放)模具时,要拿稳才可以取(放),以免高空掉下砸伤身体。
4、拿大机模时要两人一起搬动,千万不能逞强好胜。
四、煲模工安全细则:
1、上班穿戴好劳保用品,不准赤身露体工作。
2、从车间拉模时小心高温模烫伤。
3、加碱时要控制下放速度,以缓慢为准,以免碱液溅起伤人。
4、煲模时大模具一定要用吊机放模。
5、开模时要用力得当,由轻至重,均匀将模打开,以免打坏模具或碰伤身体。
6、使用电动工具不准戴手套,要严格按说明要求操作。
7、定期叫机电工检查吊机和保养。
五、氮化工安全细则
1、在开炉之前,首先检查电源、风机冷却水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及时维修。
2、经常检查吊机操作是否正常,以免在工作时失误。
3、每次开炉之前,预先加足轴承润滑油,以免中途加油。
4、氮化炉因电源断路时,人不要碰氮化炉,先关总电源,再通知机电工维修。
5、模具出炉时带好劳保用品。
6、不准在工作岗位吸烟。
7、坚持每氮化一次模具完成后,盖好氮化炉。
8、酒精氮化瓶必须放在远离高温的地方。
第3个回答  2015-11-2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编辑本段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编辑本段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编辑本段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编辑本段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编辑本段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编辑本段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编辑本段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编辑本段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编辑本段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4个回答  2015-09-2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编辑本段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编辑本段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编辑本段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编辑本段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编辑本段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编辑本段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编辑本段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编辑本段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编辑本段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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