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免职待遇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含义上:撤职,是对于违犯公务员的纪律的公务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2、性质上:撤职与免职的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免职则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3、内容上: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职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免职案中一般只需简单说明免职理由,如工作调动、退休离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开除”是最高的行政处分。4、后果:免职一般不具有惩罚性,而撤职与开除公职都具惩罚性,且开除公职相较于撤职更为严重一些。即开除公职的严重性>撤职的严重性>免职的严重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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