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验经办人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经办人即经手人,经办人签字就是某件事情是由全权负责完成的的签字。理论上经办人是第一责任人。但是实际上这些票据要经过几级领导的审核。领导也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如果仅仅是为了报销虚开或者仅仅是个签字的。交办人也是负有责任的。仅仅是个签字的,有责任,但不是第一责任人。按实际情况,由于相关的信息不足,无法确定经办人有没有责任,请按实际情况及规定确定经办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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