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
第一条 根据《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州发[2019]5号)、《关于印发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办发[2019] 2号)、《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涉改处级事业单位调
整的批复》(湘编办复字[2019]2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办[2019]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州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按规定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州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州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全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州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州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州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全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全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州(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省对州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州直和中央在州有关单位省对州重点民生实事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对州绩效评估考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部表彰奖励制度和拟定州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州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等工作,承担全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二)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与州教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州人社局牵头,会同州教体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州教体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州人社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