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注销流程

如题所述

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一式三份);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5.清算组织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一式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在省级报刊发布的《注销声明》,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7.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一式一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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