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外包给其他公司么

如题所述

劳务外包,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这本身是合法的。

该公司倒闭的话,同样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得到应有补偿,只是此时的追诉对象为劳务公司,而不是原公司。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并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业公司在精简、合并过程中,需要调整一些员工的职位和工作地点,这种调整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三)的规定,劳动合同定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变更未按照上述法律程序执行,因此其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扩展资料

典型案例

杨超自2015年以来一直在武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从事保安岗位。2017年6月,杨超因工作一直踏实认真,表现优秀,升为了领班。2019年9月,公司却突然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使他感到困惑。

原来,物业公司出于业务需要将安全工作外包给第三方保安公司,公司不再设置保安岗位。同时,公司给出杨超两个选择:要么调到第三方保安公司上班,要么领取补偿金离职。

由于杨超这么多年一直在物业从事保安工作,难以接受公司单方就将其“正式工”转为“服务外包人员”。双方协商无果,之后杨超就收到了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同时支付其4个月的补偿金2.4万元。

杨超遂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裁决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4万元。杨超无奈向武昌区法院起诉,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4.8万元。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杨超一直从事保安工作,但由于该公司将该职位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并且该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同时,公司还按照规定全额支付工资和加班费,与杨超协商失败后才可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合法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获悉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通常,它指的是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劳动合同条款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是否是“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不应有任何扩大的解释,也不能滥用。该公司决定外包服务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法院最终裁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杨超支付经济补偿金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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