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卖卷烟超过50条怎么处罚?

如题所述

行为人一次性销售真品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54条规定,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被查获的卷烟、雪茄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等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58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44条第4项等规定,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同时,依法取消其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

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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