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费用指的是五险一金费用

如题所述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费用指的是“五险一金”费用是错,扣得是是三险一金。
具体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至于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是由单位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工资所得、劳务所得将可以在原有扣除基础上另行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是错误的,扣得是是三险一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有哪些?
1、子女教育
标准是每月1000元/每个子女
教育是指3岁到博士研究生(含留学),父母双方各扣50%或约定由其中一方按100%扣除,选定后一年不得改变。
2、赡养老人
标准:独生子女,按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姊妹分摊,每人每月小于等于1000元。
3、住房贷款利息
标准:每月1000元,扣除期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4、住房租金
1)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等按1500元/月扣除
2)其他城市(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按1100元/月扣除
3)其他城市(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按800元/月扣除
提示:可扣除的是主要工作城市且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的城市相同只能一方扣除。
5、大病医疗
标准:80000元/年
提示: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扣除,上限8万元。
6、继续教育
标准:学历(学位)教育400元/月,同一学历(学位)小于等于48个月
继续教育,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提示: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本人或父母扣除。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包括子女教育费,赡养老人的费用,房贷,住房基金,大病医疗费和继续教育费,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这些专项附加费用是不能提前扣除的,所以纳税义务人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务必要按规定申请退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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