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般纳税人申请流程(来自深圳国税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业务概述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一般认定程序办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ZG11WS069)
(2)附报资料
无。
(3)特定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ZG12TY209);
c.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ZG12TY210)(ZG12TY211);
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ZG12TY212);
e.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应在连续不超过12 个月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的40个工作日内申请认定。
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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