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乡改镇被批准后人民政府需给人大打报告吗

如题所述

不需要,从法律上说,现行我国行政区划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这说明,撤乡设镇、更名的法定职权由政府民政系统审议,批淮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基本上没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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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1
从法律上说,现行我国行政区划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这说明,撤乡设镇、更名的法定职权即审批决定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并非属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从理论上说,撤乡设镇后国家机关名称并未发生实质上的变动,变动的仅仅是行政区划名称的更名。这种行政区划名称的更名,其审批决定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其国家机关名称因行政区划名称的更名而发生的行政区划冠名上的变动,应属于自然更名范畴,只要在行政区划名称更名的法定职权机关审批决定后,其国家机关名称即可自然冠之使用,无需另行再作什么审批决定。这也符合国家机关办事讲求高效原则。

由此可见,撤乡设镇后其国家机关名称应随着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名称更名决定而自然冠用,那种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或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有由原来的乡人大会议决定,甚至由新的镇人大会议做出更名决定的做法,既缺乏现行法律依据,也是多此一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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