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套房,房产证上是我父亲、母亲和我3个人的名字,母亲是户主。父亲的父母都健在。今年父亲去世。

父亲去世,没有写遗嘱。现在母亲想去掉父亲的名字,但是现在好像需要进行公证和评估。请问如果用买卖的方式来进行房产继承人的更换是否可行?是否可以规避一部分公证的费用。或者有什么其他的方法更省钱。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
当继承发生时,则应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继承权公证费按办理继承时房屋价值的2%收取。

继承的房子如果以后想卖的话,永远都有个人所得税(全部房款的20%)如果正常过户的话如果超过五年以后你父母(夫妻)只有这一套房子就没有个税,如果有的话也没有这么多(房款差额的20%或房款的1.5%或1%根据房子的情况不同而定).  

你最佳的处理方式应该是:
1、你母亲书面放弃继承你父亲房屋继承权,
2、你母亲将她手中产权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你。
3、注意:如果你有兄弟姐妹,必须征得他们同意,书面放弃你父亲和母亲的房屋继承权追问

谢谢,不过我不是想把我房产归结到我的名下,我主要的目的是因为我父亲没有立遗嘱,但是我的父亲是有妹妹的,也就是说如果我的爷爷奶奶对我们的房产有份额的话,那如果我爷爷奶奶过世的话就说不清楚了,明白么?所以我要把房产只留我和我妈的名字。

追答

继承法上,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说服你妈妈放弃继承权,并且把她的产权也卖给你,否则你妈妈一旦驾鹤西游,你还是要面对继承的问题。所以如果你妈没意见,爷爷奶奶没意见,就赶紧把这事办了。所谓夜长梦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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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4
房屋涉及继承,所以公证的程序是不能避免的。
您父亲的父母都健在的情况下,您的母亲,您本人以及您父亲的父母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房产证要变更在您的名下,是要在公证的时候上述三人亲自到场明确表示放弃对此房产的继承权才可以的。
具体的公证以及评估费用,请您咨询当地的公证机关,因为不同地区的标准会有所不同。
这个时候不建议您走非正常途径,走正常的公证程序才是对您未来权益的最大保障。
第2个回答  2011-11-24
买卖的方式是肯定不行的 ,自家人拿自家钱买自家房子落自家人名 ,只为了省钱,这个根本行不通 ,中国的法律制度虽然漏洞很多 ,但这种低级的错误 是不会存在的 ,国家不会让人们做投机倒把 耍小聪明 省钱 漏税 这种事的 。所以说 公证是唯一可行的办法 ,公证费用 是避免不了的 ,请采纳 谢谢
第3个回答  2011-11-24
父亲的父母可以依法与你和你母亲继承其中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这一套房产权的六分之一.如果将房价款补给你父亲的父母,让其放弃继承,则可以去办理公证过户了.供参考.追问

那请问,我如果把我爷爷奶奶的份额给他们了,我再对房屋进行买卖是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要缴纳,则要缴纳的基数是如何计取的?

追答

要的,按税务局的规定办理.如果想了解情况,去当地房管局了解一下就清楚啦.

第4个回答  2011-11-24
母亲和你都是继承的,不需要评估,只要公证书即可,买卖要交很多税费,继承的不需要,最多一些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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