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向税务部门申报后可以办理歇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可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扩展资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停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时,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填报《停(歇)业申请审批表》,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
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审查,批准后办理停业登记,填写《核准停(歇)业通知》,下达给业户执行。
2、业户获准停业后,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的税款,并缴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发票如不便收回,由税务机关就地封存。
3、业户停业在15日以上的,税务机关要相应调整已核定的应纳税额。业户在停业期间有纳税义务发生,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4、所有业户均应如实办理停业手续,如有假借停业之机偷逃税收的,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将按规定责令其补缴应纳税款,并按偷税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