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证先锋第三部13集中国栋的答辩词

如题所述

你说的是第十一级吧,
这个药瓶在案发现场被证人梁美娜,也就是Baby无意中放进手提包带走,她背着手提包由酒店坐计程车直接回家里,这个手提包一直放在她家中的衣柜里,直到警方进去,打开衣柜,那那个手提包出来,发现皮包里面的药丸瓶,由于Baby和本案死者Apple一起住,在警方调差完他的身份之后就把他们家封锁了将钥匙交由警方保管,虽然有很多部门的人曾经上去执行公务但是整个过程都有警方监管,所以警方可以证明没有任何人接触过甚至打开过那个手提包,由警方封锁的那间屋子到关上衣柜还有手提包,这个药瓶就像放在一个多重保护的保险箱里面一样,没被接触没被污染,所以更具我的专业判断这个药瓶绝对可以作为呈堂证物
根据化验报告这个药瓶的瓶口弧度和死者口腔上颚呈下圆弧的伤痕是吻合的,而我们在瓶口和瓶身找到的DNA以及指纹也证实了是被告Wilson Yu和死者Apple的,同时我们在药瓶里演出有死者唾液和口腔细胞在药瓶里面和瓶口位置找到氯胺酮成分的粉末加上法医报告的推断死者脸下颚的手指淤痕是由被告造成,由此可以推断死者当时是躺在床上被被告由上而下压住再用手捏着她的脸下颚掰开死者的嘴再将一个装有氯胺酮的药瓶塞进死者的嘴里灌她吞下大量氯胺酮而致死

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香港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普通法的法治模式是承认规则的客观性也就是大多数人不成文的做法,习惯,对错,黑白是普通法的法例的基础,一个行为意义是这样的,不经是我的估计也是来自普通法的基础是大多数人的做法,被告将药瓶塞入死者的口腔里面,他的行为意义就是逼死者吞服药瓶里面的氯胺酮

我的专业必须是基于普通法的法例基础,所以我的做供也没有脱离我的专业。所以你刚才拿起杯子放到嘴边,头微微扬起,喉咙还有吞咽动作,这整套的行为动作,在正常合理的情况下杯子里一定有水或者其他饮料,正常人才会做出一个喝水的动作,当然有人会拿起一个空杯子来假装喝水,因为他们在演戏,是一个演员,你刚才那么做的行为意义是可以制作一个好像合乎常理但是其实异于常人理解的假象是企图推翻事实的真相,在你的立场出境要否定我的推断,这么做其实可以说是很合理的,不过我必须要强调,凭我基于普通法法例基础而做出的专业判断,被告将一个装有大量氯胺酮的药瓶塞进死者的嘴里,逼她吞服导致死者死亡,这个绝对是接近事实的正确判断追问

您有没有关于钻石的那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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