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人员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双休,另经理级为责任制,加班为自愿行为,无加班费,但请假确是按照实际到手工资总额/20.92*请假天数扣除。
生产人员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双休,加班按基本工资750/20.92*1.5(*2、*3)结算,但当月如有请假天数可以与当月加班小时相抵扣。
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是30天,还是20.92天哪个结算方式适合哪种群体,所以特来请教,望尽快予以解惑。
合理是当然;
那如果办公室人员按30天结算工资,是否也合理?
那也就是说:可以按照30天结算工资,也可以按照20.92天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