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加班人员每月按20.92天结算工资是否合理

办公室人员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双休,另经理级为责任制,加班为自愿行为,无加班费,但请假确是按照实际到手工资总额/20.92*请假天数扣除。

生产人员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双休,加班按基本工资750/20.92*1.5(*2、*3)结算,但当月如有请假天数可以与当月加班小时相抵扣。

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是30天,还是20.92天哪个结算方式适合哪种群体,所以特来请教,望尽快予以解惑。
合理是当然;

那如果办公室人员按30天结算工资,是否也合理?

那也就是说:可以按照30天结算工资,也可以按照20.92天算?

合理,20.92是根据全年的上班时间算出来的,不是每个月。
劳动法并没有每月上班20.92天的规定,每月上班20.92天,是指全年平均每月上班20.92天,它是这样算出来的:
全年日历天数减去公休天数,再减去法定节日天数,然后除以12个月。
全年日历天数:365天
公休天数:全年52个周,每周休两天,52*2=104天

法定节日:元旦1天
春节3天
五一节3天
国庆节3天 共10天

每月应工作天数=(365-104-10)/12≈20.92(天)

都是合理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8-30
法律有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计算,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另外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第2个回答  2007-08-30
绝对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