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类企业,分公司在成都且独立核算购有建筑业自开发票,总公司在北京,现在以总公司名义签定了一安装工程在成都施工,施工地在分公司所属所务局管辖区域,请问现在是必需到北京开具外管证然后到成都缴税,还是直接在成都分公司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合理的。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展开经营。
公司如为公司法上所要求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有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权利。
所以,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发票。但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合同是由总公司签署,合同相对人就是总公司,所以很多企业不愿意付款给分公司,或者由分公司开票。
分公司也可以开发票,但是合同也要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只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
根据公司法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发票的开票规定有以下: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发票的意义作用有以下: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
发票的开具是根据合同主体签约的是总公司,那么发票由总公司开票。如果是分公司开具的,那么可以分公司开具发票。所以,题目是以总公司签的合同,应以总公司名义开具发票。
扩展资料
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同时,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发票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
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发票,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发票,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我是问开票的问题
追答走的哪个公司的账户就哪个公司来开这张发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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