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林娟娟,女,38岁,2004年10月通过某银行代理,投保泰康人寿的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足缴保险费10000元,保险单指定林娟娟的儿子王小军为身故受益人,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娟娟、丈夫王成、儿子王小军一家三口人因煤气中毒身故,2月15日被亲属发现时3人已经死亡。2月20日经煤气公司检测和公安机关侦察确认,林娟娟一家人系因煤气管道阀门老化泄漏而导致死亡,随后,亲属们整理林娟娟的遗物是发现有一张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于是亲属们持保险单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林娟娟的身故保险金理赔。1,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2,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判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因此此保单则无受益人,保险理赔额作为被保险人林娟娟的遗产,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其父母进行继承,若其父母不在,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指定受益人可以由被保人和投保人指定,受益顺序和份额也可以由被保人和投保人指定,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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