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相等股权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为了通过角色分配方式实现某种意义上的权利对等。有如下问题:
1、一人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另一人担任总经理,这种方式可行吗,有什么优劣?
2、一人担任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另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这种方式可行吗,有什么优劣?
3、以上两种方式哪一种更好,或者还有同等目的下更好的方式?
4、监事的问题应该怎样处理,是否可以随便找一人挂名担任监事,但是让他不要干预公司的任何事项,有操作方面的注意事项没有。
不是必须是执行董事。
依据《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几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执行董事,除此之外,公司章程中也可以规定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执行董事。参考法条:《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并未限制同一自然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执行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并未限制同一自然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