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占有者私自拿走财物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是否恰当

如题所述

  第一种: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死者财物属于遗忘物。
  第二种: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拿走死者财物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刑法》(2015)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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