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执法部门有权进行银行业司法查询

如题所述

谁能查你的存款?

银行:不能私自查询个人账户

按有关规定,鼓励和保护公民的储蓄存款,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推行的一项政策,也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
银行并没有私自查询储户账户的权力,只有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要求银行给予配合时,银行才能具体查询。《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这个条款的“另有规定”,主要就是考虑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需要。

法院:证据确凿,有权冻结、划拨存款

对于法院,只有在证据确凿,储户未履行相关义务时,才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执行,并要用书面形式通知该储户。同时,查询的范围不得超出储户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存款

对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查询,要求也非常严格。《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同时还规定,对于冻结的存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冻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税务:强制逃税人纳税可查核其账户

许多人可能并不担心法院、检察院的查询,因为普通老百姓很少与经济案件挂钩,倒是不少人担心税务机关会不会以查税为名,查看个人银行账户。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务机关如果发现纳税人有逃税行为,主要采取的办法是责令逃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如果税务机关三番五次地催,逃税人却置之不理,逾期仍未缴纳的,根据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当然,在行使该项职权时,还需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海关:只能委托银行,不得直接参与

海关则没有权力查询个人账户。出入境纳税人不交税时最后一个办法才是“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只有委托银行,海关不得直接参与。
看来,大家可以放心自己的存款,足够多的法律保证存款安全。可是,在不同的法律中查找到相关条文,也花费了不少时间。美国、法国都有专门的关于存款的《保密法》,我们国家是否在合适的时机制定类似法律?另外,对于违法人员,如何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都值得探讨。(李清池、旭日)
《北京晨报》 2000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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