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搬迁补偿 (一)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二)非住宅房屋: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夫妻一方在城区内有房的,不能满足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