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销项税额是向买方收取的,而应纳税额是销项减进项,那么增值税纳税人实际税负不是为零吗
“另外2%可能被其以某种方式占为已有了,也就是形成了偷税。”那可以用哪些方式占为己有呢?
那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那么销售方销售免税产品相对于应税产品不是亏了吗?销售免税项目不能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这时免税有什么意义呢

增值税税负是用来衡量一个企业“实际交纳”增值税是否合理的指标,而不论这个是由谁“承担”的。实际上,增值税的最后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他们不再销售,也就无处去收取销项税额。
比如说,某行业的平均税负为4%,而此行业中的某企业税负只有1%。那就可以,这样理解:本来进销相抵其应交纳4%的税,而只交了2%,另外2%可能被其以某种方式占为已有了,也就是形成了偷税。
当然这只是人比方,并不是说税负低就一定偷税了。

对增值税而言,偷税的方式一般有不开或少开销售发票,或是虚开进项发票。
免税销售看似是企业吃亏了,实际上从“所得税”角度讲,企业是有利的。因为进项税额作为成本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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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1-17
增值税纳税人实际税负不是为零.
增值税是指征收增值部分的税收.
如果销售方以成本的价值卖出货物,则不征收增值税了.销售方征收也是销项扣除进项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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