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销项税额是向买方收取的,而应纳税额是销项减进项,那么增值税纳税人实际税负不是为零吗“另外2%可能被其以某种方式占为已有了,也就是形成了偷税。”那可以用哪些方式占为己有呢?那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那么销售方销售免税产品相对于应税产品不是亏了吗?销售免税项目不能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这时免税有什么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