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 全球环保重大决策

如题所述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21 世纪议程、地球宪章、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The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又称 《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简称 《人类环境宣言》,于 1972 年 6 月 16 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全体会议通过。该宣言是这次会议的主要成果,阐明了与会国和国际组织所达成的7 个共同观点和26 项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人类环境宣言》中 7 个共同观点:

(1) 人是环境的产物,也是环境的塑造者。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人类已具有以空前的规模改变环境的能力。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对于人的福利和基本人权,都是必不可少的。

(2) 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关系到各国人民的福利和经济发展,是人民的迫切愿望,是各国政府应尽的责任。

(3) 人类总是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人类改变环境的能力,如妥善地加以运用,可为人民带来福利,如运用不当,则对人民和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现在地球上许多地区出现日益加剧危害环境的迹象,在人为环境,特别是生活和工作环境中也已经出现了有害人体身心健康的重大缺陷。

(4) 在发展中国家,多数的环境问题是发展迟缓引起的。因此,它们首先要致力于发展,同时也要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在工业发达国家,环境问题一般是由工业和技术发展产生的。

(5) 人口的自然增长不断引起环境问题,因此要采取适当的方针和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6) 当今的历史阶段要求世界上的人们在计划行动时更加谨慎地顾及将给环境带来的后果。为了在自然界获得自由,人类必须运用知识,同自然取得协调,以便建设更良好的环境。为当代和子孙后代保护好环境已成为人类的迫切目标。这同和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目标完全一致。

(7) 为达到这个环境目标,要求每个公民、团体、机关、企业都负起责任,共同创造未来的世界环境。

《人类环境宣言》中 26 项原则归纳起来有 6 个方面:

(1) 人人都有在良好的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有为当今和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

(2) 保护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规划时要妥善安排,以防将来资源枯竭。各国有按其环境政策开发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不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有毒物质排入环境应以不超出环境自净能力为限度。对他国或地区造成环境损害,要予以赔偿。

(3) 各国在从事发展规划时要统筹兼顾,务使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相互协调。

(4) 因人口自然增长过快或人口过分集中而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区域,或因人口密度过低而妨碍发展的区域,有关政府应采取适当的人口政策。

(5) 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提倡环境科学的研究和推广,相互交流经验和最新科学资料。鼓励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不造成经济负担的环境技术。

(6) 各国应确保国际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有效合作。在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时,国家不分大小,以平等地位相处。本着合作精神,通过多边和双边合作,对产生的不良影响加以有效控制或消除,同时要妥善顾及有关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各国在政治上和道义上必须遵守的规范,总结和概括了制定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并为各国国内环境法的发展指出了方向。

《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布: “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起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他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当由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精神来加以处理。”这项宣言对于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1 世纪议程 (Agenda 21)

《二十一世纪议程》是一份 800 页的旨在鼓励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的全球可持续发展计划的行动蓝图,它于 1992 年 6 月 14日在里约热内卢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

《二十一世纪议程》是将环境、经济和社会关注事项纳入一个单一政策框架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成就。 《二十一世纪议程》载有 2500 余项各种各样的行动建议,包括如何减少浪费和消费形态、扶贫、保护大气、海洋和生活多样化以及促进可持续农业的详细提议。《二十一世纪议程》内的提议仍然是适当的,后来联合国关于人口、社会发展、妇女、城市和粮食安全的各次重要会议议案又予以扩充并加强。

·地球宪章 (Earth Charter)

1992 年 6 月 3 日至 14 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183 个国家的代表团和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 70 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这个会议也叫 “全球环境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称 《地球宪章》,这是一个有关环境与发展方面的国家和国际行动的指导性文件。全文规定了国际环境与各国可持续发展的 27 项基本原则,第一次在承认发展中国家拥有发展权力的同时,制定了环境与发展相结合的方针。

自然环境是 《地球宪章》首要关注的课题。宪章认为,环境保护、人权、平等的人类发展及和平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地球宪章》是一套道德原则,声明如何在 21 世纪建立一个公正的、可持续的以及和平的全球社会。

这个 “民众的宪章”是经过长达十年的对话与磋商才完成的。全球文明社会不断发展, 《地球宪章》适用于这个时代的崭新共识。迄今已有超过 6000 个代表世界上百万民众的团体签署了对宪章表示认同的协议书。

《地球宪章》已被翻译成 26 种语言,作为推进教育、对话、自我检讨及改革的工具,宪章广受支持。

·京都议定书 (Kyoto Protocol)

《京都议定书》又译 《京都协议书》、 《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于 1997 年 12 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 “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

《京都议定书》需要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 55% 以上的至少55 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京都议定书》于 1997 年 12 月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 1998年 3 月 16 日至 1999 年 3 月 15 日间开放签字,共有 84 国签署。中国于 1998 年 5 月签署并于 2002 年 8 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截至2005 年 8 月 13 日,全球已有 142 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 30 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 80%。《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生物多样性公约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 1992 年6 月1 日在内罗毕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2 年 6 月 5 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并于 1993 年 12月 29 日正式生效。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的通过。

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 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订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 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 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截至 2008 年 5 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 190 个 。中国于 1992年 6 月 11 日签署该公约,1992 年 11 月 7 日批准。

2004 年 2 月,《生物多样性公约》 缔约方第七次部长级会议在吉隆坡举行,会议通过 《吉隆坡宣言》。

生物多样性指的是地球上生物圈中所有的生物,即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和生存环境。它包含三个层次: 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简单地说,生物多样性表现的是千千万万的生物种类。在地球上热带雨林中生活着全世界半数以上的物种 (约 500 万种) ,因此,那里的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

生物多样性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不仅可以为工业提供原料,如胶、油脂、芳香油、纤维等,还可以为人类提供各种特殊的基因,如耐寒抗病基因,使培育动植物新品种成为可能。许多野生动植物还是珍贵的药材,为治疗疑难病症提供了可能。

随着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比如森林砍伐、植被破坏、滥捕乱猎等,世界上的生物物种正在以每天几十种的速度消失。这是地球资源的巨大损失,因为物种一旦消失,就永不再生。消失的物种不仅会使人类失去一种自然资源,还会通过食物链引起其他物种的消失。如今,世界各国都在呼吁保护生物多样性并为之付诸行动。

·内罗毕宣言 (Nairobi Declaration)

为了纪念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10 周年,促使世界环境的好转,国际社会成员国于 1982 年 5 月 10 日至 18 日在内罗毕召开了人类环境特别会议,并通过了 《内罗毕宣言》。在充分肯定了 《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基础上,针对世界环境出现的新问题,提出了一些各国应共同遵守的新的原则。

(1) 斯德哥尔摩会议是加深公众对人类环境脆弱性的认识和理解的强大力量。自那时以来的这些年里,环境科学取得了重大进展; 教育、宣传和训练得到了很大发展。几乎所有国家都通过了环境方面的立法,不少国家已在宪法中写入了保护环境的条款。除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外,还设立了一些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缔结了一些有关环境合作的重要国际协定。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原则在今天仍和 1972 年时一样有效。这些原则为今后的岁月提供了一套改善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守则。

(2) 然而应当指出,行动计划仅是部分地得到了执行,而且其结果也不能认为是令人满意的。这主要是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缺乏足够的预见和理解,在方法和努力方面没有进行充分的协调,以及由于资源的缺乏和分配的不平均。因此,行动计划还未对整个国际社会产生足够的影响。人类的一些无控制的或无计划的活动使环境日趋恶化。森林的砍伐、土壤与水质的恶化和沙漠化已达到惊人的程度,并严重地危及世界大片土地的生活条件。有害的环境状况引起的疾病继续造成人类的痛苦。大气变化(如臭氧层的变化、二氧化碳含量的日益增加和酸雨) 、海洋和内陆水域的污染、滥用和随便处置有害物质以及动植物物种的灭绝,进一步严重威胁人类的环境。

(3) 过去十年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看法,即进行环境管理和评价的必要性。环境、发展、人口和资源之间的紧密而复杂的相互关系,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特别在城市地区内对环境所造成的压力已为人们所广泛认识。只有采取一种综合的并在区域内做到统一的办法,并强调这种相互关系,才能使环境无害化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4) 对于环境的威胁,因为贫穷和挥霍浪费变得更为严重。这两者都会导致人们过度地开发其环境,因此, 《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开发战略》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均属于旨在全球性努力扭转环境退化的主要手段。将市场调节和计划相结合起来,也可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以及环境和资源的合理管理。

(5) 一种和平安全的国际气氛,没有战争、特别是没有核战争的威胁,不在军备上浪费人力、物力,也没有种族隔离、种族分离或任何方式的歧视,没有殖民主义和其他方式的压迫和外国统治,对于人类环境将有极大的好处。

(6) 许多环境问题是跨越国界的。为了大家的利益在适当的情况下,应通过各国间的协商和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来加以解决。因此,各国政府应逐步制订环境法,包括制订各种公约和协定,并扩大科学研究和环境管理方面的合作。

(7) 不发达状况,包括有关国家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造成的环境缺陷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可以通过各国间及其内部更公平地利用技术和经济资源,来加以克服。发达国家及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应协助受到环境失调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帮助他们处理最严重的环境问题。应用适当的技术,尤其是利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使经济和社会进步与保护自然资源统一起来。

(8) 需要作进一步的努力,来发展环境无害化,寻求利用自然资源的方法和管理方法,并使传统的畜牧制度现代化。应特别注意技术革新在促进资源的代替、再循环和养护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传统能源和常规能源的迅速耗费,对有效地管理和节约能源以及环境都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各国之间或各国家集团之间合理进行能源规划很有必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将对环境产生非常有利的影响。

(9) 与其花很多钱、费很多力气在环境破坏之后亡羊补牢,不如预防其破坏。预防性行动应包括对所有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妥善的规划。此外,还应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提高公众和政界人士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每个人负起责任并参与工作。所有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在内,在采用工业生产方法或技术以及在将此种方法和技术出口到别的国家时,都应考虑其对环境的责任。在这方面,及时而充分的立法行动也很重要。

(10) 国际社会庄严重申各国对斯德哥尔摩宣言和行动计划所承担的义务,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国努力和国际合作。国际社会还重申赞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工作,使其成为促进全球环境合作的主要机构,并呼吁增加提供资金,特别是通过环境基金,用以处理环境问题。国际社会敦促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既要集体地也要单独地负起其历史责任,使我们这个小小的地球能够保证人人都能过着尊严的生活,代代相传下去。

·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 (World Conservation Strategy)

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委托起草,并经有关国际组织审定,于1980 年3 月5 日公布的一项保护世界生物资源的纲领性文件。

地球资源是整个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基础。为了防止资源的继续退化和耗竭,唤起各国政府和广大公众的重视,1975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提出编纂 《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简称 《大纲》)的题目和结构,并委托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起草,经过反复磋商,写成 《大纲》的初稿,提交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审议,经过修改后,于1980 年3 月5 日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首都同时公布。

《大纲》既是一个知识性纲领,又是一个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动指南。基本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目标,主要有三个: ①保持基本的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 ②保存遗传的多样性,即保存世界上有机体遗传物质种类的多样性; ③保证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永续利用 (特别是渔场、野生生物、森林和牧场) 。《大纲》还提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必要条件。

第二部分是建议各国采取行动。 《大纲》要求必须改变目前开发和保护脱节的做法,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开发的目的是为取得社会和经济福利,保护的目的则是保证地球资源能够永续开发利用,并支持所有生物生存的能力,两者是一致的。各国在制订开发政策以及贯彻执行的每一个过程,要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制订能促进资源再循环利用的环境政策和保证资源永续利用的自然保护政策。

第三部分是要求采取国际行动。 《大纲》指出许多生物资源是共有的,保护某些生物资源往往不是一个国家的事。一个国家的生物资源可能受到另一个国家开发活动的影响,所以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保护。如热带森林的保护,干旱地区土地的合理利用,公海、大气和南极等全人类共有资源和财富的利用,国际性江河和海洋的保护,以及在全球设立遗传资源保护区等,都应制定国际公约和开展国际合作。

《大纲》发表以后,引起全世界的广泛重视。许多国家按照《大纲》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制定了本国的保护资源的法规和措施,以防止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世界大自然宪章 (World Charter for Nature)

宪章认识到:

(1)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才能保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

(2) 文明起源于自然,自然塑造了人类的文化,一切艺术和科学成就都受到自然的影响,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有最好的机会发挥创造力和得到休息与娱乐。

宪章深信:

(1) 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物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

(2) 人类的行为或行为的后果,能够改变自然,耗尽自然资源; 因此,人类必须充分认识到迫切需要维持大自然的稳定和素质,以及养护自然资源。

宪章确信:

(1) 从大自然得到持久益处有赖于维持基本的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也有赖于生命形式的多种多样,而人类过度开发或破坏生境会危害上述现象。

(2) 如果由于过度消耗和滥用自然资源以及各国和各国人民间未能建立起适当的经济秩序而使自然系统退化,文明的经济、社会、政治结构就会崩溃。

(3) 争夺稀有的资源会造成冲突,而养护大自然和自然资源则有助于伸张正义和维持和平,但只有在人类学会和平相处、摒弃战争和军备以后才能实现。

宪章重申人类必须学会如何维持和增进他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同时保证能够保存各种物种和生态系统以造福今世和后代。

宪章坚信有必要在国家和国际、个人和集体、公共和私人各级上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大自然和促进这个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为此目的,《世界自然宪章》,宣布 5 项一般原则、8 项宪章功能、11 项宪章实施方案,以此指导、判断并约束人类一切影响自然的行为。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Protecting Atmospheric Ozone Layer)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简称 《公约》) 于1985 年3 月在维也纳签署,《公约》明确指出大气臭氧层耗损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呼吁各国政府采取合作行动,保护臭氧层,并首次提出氟氯烃类物质作为被监控的化学品。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了保护臭氧层,曾采取了一系列国际行动。1976 年 4 月,UNEP 理事会第一次讨论了臭氧层破坏问题;1977 年 3 月,UNEP 理事会召开臭氧层专家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关于臭氧层行动的世界计划》; 1980 年,UNEP 理事会决定建立一个特设工作组来筹备制定保护臭氧层的全球性公约。经过几年努力,终于在 1985 年 3 月,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的 “保护臭氧层外交大会”上,通过了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并于1988 年生效。

《公约》的目的是采取适当的国际合作与行动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约》促进和鼓励各国就保护臭氧层这一问题进行合作研究和情况交流,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方法和行政措施,控制或禁止一切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活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减少臭氧层变化的影响。公约虽然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的控制协议,但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上的合作迈出重要的一步,为今后采取国际性措施控制 CFCS (氯氟烃) 做好了准备。

截至 2000 年 3 月,参加 《公约》的缔约国共有 174 个,我国政府于1989 年9 月11 日正式加入 《公约》,并于1989 年12 月10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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