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人有哪些义务

如题所述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扩展资料

案例:取保候审发现被临控 履行义务达成和解

7月30日,潜山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发现为犯罪嫌疑人作证者被潜山县法院纳入公安机关临时布控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遂第一时间通知了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立即前往县公安局,将这名失信被执行人带回法院。

被执行人余某春在潜山法院有两起执行案件尚未执结,执行标的共计100余万元,而余某春一直在外省务工,法院多次查找其本人下落未果。此次所涉执行案件自2016年12月立案至今,50万元借款本金及应付利息分批未支付。

法院通过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对余某春的房产、土地、车辆、存款等相关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此次在潜山县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这名让法院寻找了一年多的“老赖”顺利被控制。显然余某春没有想到法院与公安在执行案件上还有如此密切的联动,执行法官严肃告知了其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余某春当场交付了2万元执行款,并与申请人就该案下剩欠款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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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扩展资料:

保证人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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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扩展资料:

取保候审期外出打工 未报告算潜逃

2011年,谢某因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而被指控危险驾驶罪,获批取保候审。但在法院审理期间,谢某弃保潜逃,一年多后被警方追捕归案。7月15日下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谢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庭上,谢某当庭认罪。

当被问及为何不主动跟法院联系,谢某称,取保候审后,他去了中山打工,但很快他的手机就被人偷走了,没有法院的联系电话,后来也“忘记”了跟法院报告行踪。现在他“很后悔”。他表示愿意赔偿郭女士的经济损失。

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谢某还要负刑事责任。2011年8月24日,谢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警方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23日,检察机关指控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3月1日,谢某被市第二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谢某弃保潜逃,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2012年3月21日,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今年4月10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谢某的决定书。6月29日,谢某在中山市落网。此时,谢某已潜逃了一年多,期间在中山某企业务工。7月4日,法院裁定恢复审理本案。

参考资料:和讯网-取保候审期外出打工 未报告算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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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6-26
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8-05-15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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