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管理费收入会计处理

我们公司做阳光私募基金,发行产品后,收入来源主要是两部分1、一般信托利益,这部份信托公司直接打到我司账上,那是不是做成主营业务收入? 2、特别信托利益(产品在面值以上公司可提取部分利益),这部分利益的80%由信托公司打到我司账上,是不是也做成主营业务收入,剩下20%信托公司直接将它转化为我司持有的信托单位,(我司发行基金,规定我司也要购买部分基金,有特别收益后,信托公司直接将20%转换为我司再购买该基金),那这部分要怎么处理?

  阳光私募管理费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实施许可、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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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13
1.2.应该确认为收入;3.20%部分可作为信托受益权处理
第2个回答  2012-03-15
公司主要经营项目取得的收益都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分录时:
借:银行存款
信托基金(特别信托利益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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