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是哪个机构确定实施的

如题所述

宪法宣誓制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扩展资料:

宪法宣誓具有两项重要功能:

一是通过这样一个庄严的仪式,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教育,确保宪法精神和规则入脑入心,从而将仪式感转化为责任感;

二是对观看宣誓仪式的普通老百姓来说,也是一次生动而深刻的普法教育,有利于塑造公众的宪法信仰、法治信仰,烘托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的社会氛围。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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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由此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主要作用

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由宪法具体表现出来的。被任命者拥有权力后,宪法宣誓制度可以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培养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强化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

同时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宣誓人也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

扩展资料:

背景

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许多国家长期以来存在的制度。自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向宪法宣誓的制度以来,该制度被许多国家列入宪法。

在中国历史中,领导人就职时的宣誓制度亦长期存在。古中国历代皇帝登基时均有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仪式。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就任第一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亦宣读誓词。1930年,国民政府通过《宣誓条例》,将宣誓制度规范化,规定乡长以上就职时均应宣誓。

1946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对宣誓制度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明确中华民国总统就职时应当宣读誓词:“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此项制度沿用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六十多年,一直未建立宪法宣誓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设立前的殖民地时期有宣誓制度,在设立后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实施基本法宣誓制度。

2012年12月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暨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组织9名新任法官以及24名新任人民陪审员,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宪法宣誓仪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宪法宣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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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1-1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3个回答  2020-11-12
宪法宣誓制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实施的。
第4个回答  2020-11-12
宪法宣誓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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