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如何跨月作废?

3月31号开具了两张普通发票,现在因为名称写错需要作废重开,如何操作呢?在线等。。
两张发票一张是九万多 ,一张是六万多

隔月的在开票系统里不能作废了。但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扩展资料: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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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08
普通发票跨月不能直接作废,而是开具红色发票冲销。

“跨月”已经开具并且缴销的发票,由于开具不正确等原因需要退回的,不能进行作废处理,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冲减当期收入完成抵销。
开具红字发票时需持收回的原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红字发票打印。开具的红字发票不予交付受票人,与收回的原发票联一同粘贴,作废、红字发票验销时,交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根据审批同意信息,自动根据审批同意后的可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自动生成与原发票内容除金额大、小写为负,“付款方名称”后增加打印“(红字发票)”,发票备注栏中打印“XX年XX月XX日开具的XXX号码发票,冲正打印!”,其他全部相同的发票。
第2个回答  2015-08-27
  电脑版不可以作废,需要开红冲发票,冲减原销项,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账。
  手工版直接作废,可以收回普通发票,盖作废章。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
第3个回答  2014-06-26
增值税发票跨月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冲回
具体 情况如下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追问

是普通发票,不是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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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4-06-26
是电子票吗?开红字发票----在发票开据里面有一栏红字发票开具那里输入要冲红的那张发票号码,开一张内容一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之后再另外开正确名字的票。退回的票和红字票要订在一起保管,年审时专管员要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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