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 取保候审快到期了,案子已经结了,怎么又说要打点法院,说给个缓刑,公安局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你好
1、这说明案件根本没有完结,公安机关已经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起诉,意思是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如果所猜不错,过几天检察院会找你的。
2、至于“说判个缓刑”,说明你的案件比较轻,将来法院会判处缓刑(俗称监外执行)。
3、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公安机关办案人没有给你解释明白,或者是你没有正确理解;不论怎样,正确对待,息事宁人吧。追问

现在还没有到检察院,公安局说现在先拿钱把这个事情给平息,我感觉已经没什么事情了,上次取保候审已经花过钱了,也说这个事情没什么问题了,只是这个警察没得到好处,是不是他就是想要点钱

追答

你好
你说的“感觉没什么事情了,只是这个警察想要点钱”的话不好评价,只是提醒注意下列问题:
1、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有的不给嫌疑人)、《释放证明》,出具这些文书不收钱;如果没有这些文书,说明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2、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可能会出现罚款,但是应当向你出具相关的行政(治安)处罚决定书。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问题,请另行设立问题提问,否则会扣我的积分,谢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相关法律知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个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一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2个回答  2012-03-07
上船买票。
第3个回答  2012-03-07
是否判决缓刑决定权在法院,但公安部门不应该跟你说,建议面谈.
纵横法律网-津天平律师事务所-孙金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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