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法怎样规定的?

如题所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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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31
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量刑格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死亡人数1人1年6月1年 A;3人/1年6月B:+1人/6月。重伤A:1人+逃逸=1年6月B:1人+情形=1年C:+1人/+6月A:1人+逃逸=1年B:1人+情形=6月C:+1人/+4月+1人/2月轻伤+1人/+2月+1人/+1月 财损A:30万=6月。B:+1万=1月A:30万=3月。B:+1.5万=1月超过30万,+3万/+1月 综合计算后刑期少于6个月的,适用拘役刑。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死亡人数A:1人+逃逸=4年B:2人=3年6个月C:+1人/+1年A:1人+逃逸=3年6个月B:2人=3年C:+1人/+9个月A;6人=3年B:+1人/6月。重伤A:5人=3年6个月B:1人+情形+逃逸=3年6个月C:+1人/+6月A:5人=3年B:1人+情形+逃逸=3年C:+1人/+4月+1人/2月轻伤+1人/+2月+1人/+1月 财损A:60万=3年6个月B:30万+逃逸=3年6个月C:+2.5万=1月A:60万=3年B:30万+逃逸=3年C:+3.8万=1月超过60万,+5万/+1月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死亡人数A: 逃逸致1人死亡=7年6个月B: +1人/+2年A: 逃逸致1人死亡=7年B: +1人/+1年4个月A;死亡3人且其中有1人死亡=7年B:+1人/1年。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二条规定注:【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自首的,轻处15%。(有些法院适用积极赔偿减少基准刑的20%规则。)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对基准刑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个案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缓刑适用】 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逃逸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的(经报请院长批准的除外)。 本项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
第2个回答  2013-10-31
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恶劣情节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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