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盐酸克伦特罗”作何解释?

如题所述

刑法中关于“盐酸克伦特罗”解释:盐酸克伦特罗属于β-兴奋剂类药物,俗称瘦肉精,可提高胴体瘦肉率,曾被广泛添加于饲料中。人食用了含克伦特罗残留的动物性食品,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悸、过敏、头痛、目眩、恶心、呕吐、发烧、颤栗等症状,世界各国已明文禁止其使用。
盐酸克伦特罗又称“瘦肉精”,是一种平喘药。该药物既不是兽药,也不是饲料添加剂,而是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盐酸双氯醇胺;克喘素;氨哮素;氨必妥;氨双氯喘通;氨双氯醇胺。克伦特罗在家畜和人体内吸收好,而且与其它β-兴奋剂相比,它的生物利用度高,以至食用了含有克伦特罗的猪肉出现中毒。自2002年9月10起在中国境内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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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27
这个以前就有规定,《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在动物饲料中添加禁止使用激素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农业部早在1997年就下文严禁β-肾上腺素类激素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名列禁单第一位。详细请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enku.baidu.com/view/a7844e1bff00bed5b9f31d65.html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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