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委托加工产品怎么账务处理?

我公司服装生产企业,今受外单位委托,代其加工服装2750件,材料由委托单位提供.加工费每件19.5件(含税).

在会计处理上,我的指导思想是这样的:因为材料和生产出来的产成品都不是我公司的资产,对此可不必进行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只需核算人工及电费等加工成本。不知我这个指导思想可行吗?以下我提出下面的问题。
请问:
1、我公司收到委托单位送来的材料是否也应该开具入库?会计上怎么做账务处理?
2、对生产加工完工的产成品会计上又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

1、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原材料”科目核算范围内。

2、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在制造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

因此,受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1、接受客户交付的原材料等

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当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2、发生的加工人工、制造等费用

借:生产成本——代制品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 等科目

3、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代制品

贷:生产成本——代制品

4、收取加工费

借:应收账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结转代制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代制品

扩展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定做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做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赔偿。

二、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做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做方不再需要的,委托方应赔偿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做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做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委托方应当偿付定做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做物毁损、灭失的,由委托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做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做方偿付违约金____ 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做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做方同意,提前交付定做物,定做方有权拒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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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8
  1.企业受托加工物资的话,在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加工物资时要设一个备查登记簿.因为这批受托加工的物资的所有权仍归委托方所有.所以不有入到受托方的账上.
  2.受托方此时对于受托加工的物资要单独设一个"劳务成本"科目来核算加工程中的成本.如果企业不想单独设该科目的.也可以用"生产成本"这个科目来核算.但是必须要设一个二级明细科目"受托加工物资成本"这样和自产产品加以区分.
  3.受托加工的物资当加工完毕后要收取加工费用.那么这个加工费用受托方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受托加工的物资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的话,那么受托方还要代扣代缴消费税.但是这个消费税请注意是由委托方出钱,受托方代扣代缴而已.
  4.如果受托加工物资的时间较长即跨越了一个会计年度的.那么已经完工的产品要入库.但是请注意不要做劳务成本或生产成本--受托加工成本转入库存商品的那笔分录.此时完工产品的成本仍只在劳务成本或生产成本--受托加工物资成本明细中挂着.那么期末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年度报表)时将劳务成本或生产成本--受托加工物资成本放到"存货"项目中即可.
  下面说明受托加工物资的核算过程:
  1.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不做任何的账务处理,只是备查登记即可
  2.当发出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且在加工过程中受托方提供了辅助材料,发生了人工成本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劳务成本或生产成本--受托加工物资成本
贷: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人工成本)
贷:原材料(提供的辅助材料)
  3.当跨会计年度的话,那么有部分产品已完工的则上述已完工产品的成本只在劳务成本或生产成本--受托加工物资成本中挂着.不做转库存处理.
  4.当受托加工物资全部加工完毕后,此时受托方要收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费用并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费用的)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用)
  贷:应交税金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受托加工业务为非主营的话那么计入到"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加工的物资是应征消费税的则应征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则要按如下原则来确定: (1).如果受托方加工的产品当期有同类产品售价的则按售价来做为计税依据
  (2).若没有当期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的或当期无销售或未完结的则可以按最近月份的同类产品的售价来计算.
  ( 3).若都没有的则按组成计税价来计算:
  组成计税价=[委托方提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用(这里包含受托方代垫的辅助材料的费用)]/(1-消费税率)
  那么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金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同时还要转结相应的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或生产成本--受托加工物资成本
收到委托方的支付的款项时则: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9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
1、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原材料”科目核算范围内。

2、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在制造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

因此,受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1、接受客户交付的原材料等
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当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2、发生的加工人工、制造等费用
借:生产成本——代制品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 等科目

3、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代制品
贷:生产成本——代制品

4、收取加工费
借:应收账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结转代制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代制品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07-25
1.入库,但仓库和财务均只用备查簿记录;不做分录,不入大账;
2.除对方来料外,其他正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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