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内部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需要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其中应当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影响独立审计的经营或者财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办法;
  (二)将内部审计指导工作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和规范;
  (二)检查、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结构配备合理;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和国有资本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和绩效管理;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具有管辖权限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六)建设项目预算、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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