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连环追尾是谁的责任

如题所述

多车追尾责任认定标准:第一辆(前)车没有责任,最后面的车一定要负责本车损失和中间车的车尾损失,但最前面的车的尾部和中间车的车头损失得看中间那辆车先与前后哪辆车先撞,前面先撞的,则应该是两起事故,中间车负责自己车头和前车车尾损失,若后面先撞的,则该次三车追尾为一次事故,后面的车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遇见多车追尾的时候,由于定责判断有困难,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看损失情况来定,若后面事故比前面严重,则前面这起事故责任归为后面那辆车,严重程度是看碰撞力度而不是损失金额。二是直接让后面的车负责自己车头和前面相邻车车尾损失,依次推演下去。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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