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房主是小叔子,姑娘雇人把装修砸稀烂离婚走人,你怎样看

如题所述

况且,换谁也受不了自己出钱装修好的婚房的房产证上竟是小叔子的名字?她婆婆的话更可气,竟说是为了防止儿媳妇骗房,而丈夫也与婆婆一起合伙瞒着她。 婚姻是份爱情契约,本就没有欺骗,应该少一点套路,多一点真诚。

 结婚前要权利明确,避免走坑

李佳虽说不是独生女,但爸妈对她也不算穷养,也一向支持她的决定,所以李佳有着自己的主见和独立性。李佳和男友是大学里的男女朋友,大学毕业之后,又在同一个城市工作,现在两人每个月也都有七千多的工资。

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李佳的父母对男友还比较满意,也就没有在彩礼钱方面做出过高的要求。只是提出一点,就是对方至少要在市中心拥有一套房子,小点都行,男友的爸妈也一口答应了下来。

男友有些积蓄,加上父母身上的,还有东拼西凑些,婚房算是买好了。李佳考虑到男方买了房,负担会重点,所以,不仅减少了彩礼钱,还主动负担起了装修费。

李佳在想,两人既然在一起,不用计较那么多,反正双方都有付出,而且将钱花在自己婚房上,彼此都有付出的婚姻才会都更加珍惜。而婚后两人如胶似漆,幸福的生活也正是李佳所期盼的。

然而有一天,李佳在打扫房间的时候,无意中发现了婚房的房产证,而当看到房产证上的户主姓名时,差点气晕过了。原来,户主既不是老公,更不是他们两人,而是小叔子。

李佳拿着房产证质问老公时,他支支吾吾地,李佳拿起电话打给了婆婆:“妈,你房产证上的名字怎么回事吗?”婆婆竟只是一个名字而已,只要你们夫妻关系好,谁的都行。李佳反驳道:“那为什么不写你大儿子的名字?”

婆婆竟理直气壮地说,“房子是我们买的,我们想怎么填怎么填!要是以后万一你们感情不好离了,房子就说不清了”。此刻,之前婆婆和蔼可亲的形象在李佳心中瞬间崩塌。

李佳一气之下,把婚房砸了,毫不犹疑地更老公离了婚。

 婚姻法中对房屋产权的规定

其实,李佳的冲动完全可以理解,钱是一方面,主要是感受到强烈的欺骗。另外,《婚姻法》中规定,房屋产权归购买出资人,婚后装修一方,是不拥有产权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一方婚前房产不会因离婚变更房产所有权,但由于婚后装修进行了增值,因此,对于增值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产权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两个人的名字一同入房产证对二人是公平的。而李佳并没有在购房时出资。

只要房产证上有二人的名字,房屋的产权纠纷就可以避免,房子是谁的房产证上的名字说了算。但是现在,女方装修出力了,,但是最后房子依然只归出资购买方所有。女方付出的装修费不能成为产权证明。

如果说不公平,那么公平的标准是什么又有谁能定义呢,这份公平要不要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呢。两人的结合源于感情,也许感情中每个人的付出都是不平等的,每个人拥有的多少也是没有办法用任何东西来衡量的。

两人结合,少点套路,多点真诚

做人,应该多一点真诚,少一点套路。因为这个世界上对你好的人没几个,不要辜负别人对你的信任,信任是人与人之间的桥梁,一但破坏,就再难建立起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10-17
男方不应该欺骗,女方不应该毁坏装修。女方行为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
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处罚是要根据损毁的财物的数额来进行确定的。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被害人的财物被故意损毁的,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进行侦查。
一、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如何处罚?
我国公民是具有财产权利的,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对他人合法的财产进行侵犯,如果对他人财产进行故意损毁的,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公式分别为:犯罪数额=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犯罪数额=财物损失价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恢复原状所需主要材料费×综合成新率 恢复原状所需辅料费 工时费等合理费用)-残值;犯罪数额=原值-残值。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是在达到了一定数额标准或者符合规定情形之后,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自然,之后也就会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罚,但这个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数额或情节,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