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同一投保人的车辆互碰,保险免责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我是一家城市出租车公司,我们的车辆全部以公司的名誉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自2009年起,出租车实行公司化改革,出租车的所有权属于公司所有,车辆按定额承包形式包给驾驶员经营管理,所以,车辆的经营使用权在承包合同期间是驾驶员的。有关的使经营用费用由承包经营者自行负责。
由于同一公司的上百辆车每天都在同一城市的小范围内运营,难免发生相互碰撞、刮擦、追尾等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都以“同一投保人的车辆互碰属保险免赔范围”为由,拒绝给我们公司的事故车辆进行保险理赔。
我们认为这种规定非常的不合理,但又找不到有关的政策法律依据。所以,在此求教各位老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

  同一投保人的两辆车,即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均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故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交强险》条款规定: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3、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由此可见同一投保人的两辆车,即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均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故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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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条款规定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由此可见同一投保人的两辆车,即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均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故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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