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城市出租车公司,我们的车辆全部以公司的名誉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自2009年起,出租车实行公司化改革,出租车的所有权属于公司所有,车辆按定额承包形式包给驾驶员经营管理,所以,车辆的经营使用权在承包合同期间是驾驶员的。有关的使经营用费用由承包经营者自行负责。
由于同一公司的上百辆车每天都在同一城市的小范围内运营,难免发生相互碰撞、刮擦、追尾等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都以“同一投保人的车辆互碰属保险免赔范围”为由,拒绝给我们公司的事故车辆进行保险理赔。
我们认为这种规定非常的不合理,但又找不到有关的政策法律依据。所以,在此求教各位老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