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母公司清算,全资子公司员工如何赔偿?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0
按母公司规则清算

1、公司之所以进入强制清算,说明公司的内部自治机制和决策机制已经失灵,无法自行完成清算,这是法院介入破产清算与强制清算的根本不同,破产清算主要是公司丧失了清偿能力,至于公司的自治机制是否失灵在所不论,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并未完全排除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相应的权力。

2、由于公司的自治机制失灵,而公司在法人消亡前还尚有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就代表公司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进行公司意思表达,其中部分特别重大的意思表达需要法院认可,比如清算方案、分配方案和清算报告需要法院批准。由此,在公司强制清算期间,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原则上停止运行,原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相关权力基本上改由清算组行使。

3、公司的子公司不论是全资子公司还是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以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为公司财产,应与公司的其他物或物权财产一样变现处置。当然,考虑到清算组可能主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人员组成,公司财产处置的价值与清算组之间可能利益关联度不是很大,容易导致公司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怀疑清算组不当处置,为此,应努力保证处置程序的公开、公正,对于重大资产的处置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程序处置,从程序上,让股东以看得见的方式认可清算人的工作,比如本案的股权,清算组可考虑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参照国有产权的交易方式进行公开挂牌转让,不过,基于处置效率的考虑,对国有资产转让中的繁琐程序可适当简化,并非必须完全遵守。

4、如挂牌处置仍无法变现的,对于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清算的办法进行变现处置,虽然清算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价值贬损,但在其他方式无法完成股权退出的情况下,清算变现也属于对股权财产的合理处分。对于该等清算变现,可以是自行清算,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如果是自行清算,则母公司的清算组可指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包括指定自身同时担任子公司的清算组,并收取合理的费用(只是该费用中要适当剔除母子公司清算同时收费的重复收费部分),因为母公司的清算组可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同时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可决定子公司解散和成立子公司的清算组;如果是强制清算,可由母公司的清算组代表子公司的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指定母公司的清算组同时负责子公司的清算。

5、公司强制清算,清算组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财产权益,虽然其中有涉及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职工的利益,但公司职工的利益原则上也转化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公司强制清算是可以全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否则,除非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和解,公司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正常情况下,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强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权。为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清算组还可以探讨是否可以保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将股东对母公司的股权结构平移至公司的子公司,使公司的子公司为股东们的后续存续的合资企业,当然,其前提是公司的股东还有合作的基础,大家虽然不能共苦(导致母公司的清算),也许还能共甘,不能共甘的股东还可以将子公司的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而退出公司的子公司,此相当于公司的分配不仅是现金的分配,也可能包括股权财产的分配,退出子公司的股东可由子公司通过减资回购股权的方式或继续留存于子公司的股东受让股权的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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