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有哪些类型

如题所述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与种类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指的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则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
1.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具有交易目的的营利性和交易的经常性。
2.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必要求所有活动都通过网络进行。
3.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经营活动既包括销售商品,也包括提供服务,服务范围应作广义理解。
4. 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种类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创设和决定用户之间的交易模式和规则,通过提供网络场所进行相应服务,但不参与用户之间的具体交易活动。
2.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
3. 自建网站经营者:自己建立网络系统和网络经营场所,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4. 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主要指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依法履行市场主体登记义务,有利于市场监管,也是国家鼓励线上线下经营共同发展的重要体现。
(一)登记原则和豁免登记范围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但存在法定豁免登记的情形。豁免登记的情形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
(二)登记方式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及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是两项不同性质的义务,依法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仍需履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提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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