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题所述

一、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若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应遵循其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为权利人意识到或理应意识到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若其他法律对此有规定,应依照其规定。但是,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保护期限。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导致胜诉权的丧失,但权利本身不消灭;除斥期间导致形成权的消灭。
3. 价值取向不同:诉讼时效鼓励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财产流转,结束原有法律关系;除斥期间旨在消除法律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 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通常长于除斥期间,且可能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 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直接适用诉讼时效,仅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考虑;除斥期间法官可以主动适用。
三、诉讼时效的成立要件
1. 须存在请求权。诉讼时效针对请求权,无请求权则无适用。
2. 权利人必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旨在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对义务人提供保护,若权利人长时间未行使权利,且无中断或中止事由,诉讼时效完成。
3. 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持续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若有中断或中止事由,时效可重新计算或继续计算。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特殊时效优先,最长时效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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