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如题所述

地震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表彰与惩罚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个人或单位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展现出显著成绩,如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制止违规行为并产生积极影响,或者在执法过程中避免重大损失,或是对行政监督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时,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他们表彰和奖励。

然而,如果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存在不当行为,如违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严重损失,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或超越职权,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应受行政处分的情况,将会受到上级机关的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执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若出现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贪污受贿或侵犯他人权益,泄露国家或商业秘密,推诿法定职责等行为,将受到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若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公正执法,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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