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租赁期限写错。合同中写错为:租赁期限壹年,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31号为止。

我们是甲方,原本为10月1日至9月31日 为满壹年,现在多了一个月,租房的人不肯退,不讲理不协调,偏要住到10月31日。而且不愿意多付一个月的房租。现在没有商量余地。请求法律达人为我解答 我现在怎么和他交涉 解决办法是什么。谢谢您。在线等!

1、书面合同上说租赁期限是这么久,你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合同的约定对你们是有约束力的,这一点是没办法的;
2、不知道你合同中对房租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一共支付多少房租这么笼统的话,你很难主张。如果约定的比较具体,那当然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租金的。实在不行,自己写份诉状给法院(不用请律师),由对方来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他是无法证明的。而且,很多人受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一般就直接想跟你调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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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08
他既然愿意多付给你1个月的钱,我认为就很讲理了,因为,不付你,你也该算,合同写的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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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9-08
这个应该是明显的笔误,你们的租金应该是按照月规定的吧?如果是这样,乙方有承租到10月31号的权利,但是应该付房租,如果不付房租你完全可以起诉他,合同里面规定了租赁期限一年,可以证明后面的是笔误,如果你们能证明期限是从2010年10月1日起就更好了
第3个回答  2011-09-08
自己的权益自己维护。法律不是你的奴仆,你想招呼来就来。
纵横法律网 陈海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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